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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担公司与省级农担公司系统对接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2023-01-17为深入贯彻落实主管部门“逐步形成信息化、大数据、实时更新、动态监管的数据系统”的工作要求,国家农担公司加快推进农担体系系统对接试点建设工作,目前,国家农担公司与河南农担公司、浙江农担公司系统对接功能已正式部署上线,各项功能运行正常。一、积极推动,编制、完善系统对接试点方案2022年,按照公司党委工作部署,国家农担公司有关部门组建实时共享数据工作小组,专项推动系统对接试点工作。在征求省级农担公司对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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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农业风险管理论坛成功举办
2023-01-171月10日,由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指导,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等主办的第九届农业风险管理论坛(线上线下)在北京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成功举办。原农业部党组成员、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会长张玉香,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司长唐珂出席论坛并讲话。作为论坛协办单位,全国农担体系在论坛上积极展示落实财政支农工作成效,并进行了政策性农业担保助力乡村振兴实践成果的专题发布,受到相关部委领导、涉农金融机构代表及媒体的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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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担公司全面推动新再担保业务政策落地实施,大幅提升业务效率
2023-01-16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对省级农担公司的支撑和服务作用,在财政部农业农村司的指导与支持下,国家农担公司积极谋划,多措并举,全面推进新再担保业务政策落地实施,取得实效。一是全面完成制度搭建和合同签署,确保新政策落地实施。目前,国家农担公司已完成再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再担保业务操作规程、新旧政策再担保代偿补偿操作细则4项制度的制定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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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为配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发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四项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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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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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融资担保行业对于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资金融通,特别是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在较快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审慎、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有待增强和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制定《条例》,有利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监管制度,有效防范风险,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条例》规定,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需求服务。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费率。《条例》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则,包括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其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禁止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等。《条例》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体制,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条例》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具体监管措施,以及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的监管要求。